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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浦执字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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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1-06-1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王乾安、王乾彦、郑辉明、孙巨生、孙有亮、王琼仁、王科农、王才维、王位南、李福生、李福安、王伟明、王五庙、符贤发、陈健雄、王孔辉、王邦、邢二旧:   本院受理原告何淑燕诉你等18人债务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根据(2001)浦执字第21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等18人于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43500元,迟延履行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自公告张贴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洋浦经济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