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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浦民初字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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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1-06-0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王逢美:   本院受理陈开健诉你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案,因你去向不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开健请求法院判决准予与你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开庭日期为答辩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洋浦经济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