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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浦执字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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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1-07-2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洋浦财务管理总公司诉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裁定予以准许。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请你公司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洋浦经济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