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洋浦财务管理总公司诉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裁定予以准许。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请你公司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