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 本院受理海南振成贸易有限公司诉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洋浦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工程纠纷一案,你作为第三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张敏: 本院受理海南振成贸易有限公司诉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洋浦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工程纠纷一案,你作为第三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