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玑、张明瑜、潘政邦: 本院受理张勇诉你们与海南美意房地产开民有限公司、张群等七人股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9)浦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