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英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本院执行的(2010)浦执字第13号潘超起与新英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0)浦执字第1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潘超起支付工程款9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负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新英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本院执行的(2010)浦执字第13号潘超起与新英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0)浦执字第1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潘超起支付工程款9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负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