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依医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福建建东药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0日作出(2009)港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0)浦执字第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福建建东药业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7592.32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9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