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天添通经贸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2008)浦民初字第23号洋浦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清算小组诉洋浦天添通经贸有限公司附条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0)浦执字第1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将记载于洋浦房地证字第G00540号项下18亩土地使用权返还给洋浦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清算小组。 二、负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