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新天海岸高尔夫策划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万寿预制场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渝北法民初字第7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0)浦执字第1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万寿预制场支付欠款本金20333元及从2006年12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万寿预制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10元,申请执行费205元。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