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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浦执字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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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5-0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洋浦翔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2008)浦民初字第101号精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诉洋浦翔云机电安装工程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0)浦执字第2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精嘉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55000元、违约金9625元及延迟履行利息3696元,共计69921元。 二、支付案件受理费1600元。 三、负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洋浦经济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