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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廉洁司法保证金制度 助推全院干警廉政勤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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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3-3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

立廉政勤政保证金制度的请示》、《洋浦法院试行廉政勤政保证金制度调研报告》等材料。在汇报材料中详细论述了建立保证金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制度执行将产生的正面效果。纪委书记向开发区主要领导进行请示,并由纪工委书面批复同意我院试行该制度。此后,我院积极与财政、会计中心等职能部门沟通,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最终将保证金列入法院行政账户科目。在试行一年后的2011年底,我院将制度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效果书面报告纪工委,同时提出修改意见,获书面批复同意修改。

(三)准确定位,严谨制定规则

考虑到法院工作与行政部门工作的不同,在制定制度时,着重研究如何规制裁判执行权的行使及如何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力图解决司法腐败及司法不良作风问题。一是廉政与勤政一并考核,全面规范司法行为。我院试行的“廉洁司法保证金制度”与“廉政保证金制度”主要不同之处在于把勤政内容纳入保证金调整的范围,也就是以经济利益对廉政和勤政行为一并调整。保证金制度涵盖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审判实务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及绩效考评等方面的工作内容,共12大类、50余种禁止行为和10余项绩效考核最低标准。二是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强调领导责任。我院规定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对所分管的部门及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警告以上的违法违纪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三是自主筹资,风险自担。保证金制度以经济利益得失双向风险激励、鼓励干警公正、廉洁、高效、文明司法。根据制度规定,我院为每位工作人员建立保证金账户,由单位以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个人交款的形式共同向保证金账户存入保证金。一年内工作人员未发生不廉洁或不勤政行为的,保证金全额发放。反之,则按规定没收或扣减,防止该激励制度演变为纯粹的福利制度。四是关注细节,严惩轻微违纪违法行为。法院对其工作人员较为轻微的违纪行为的监督制约如不到位,往往伤害群众的感情,造成对法院工作误解,引发缠讼、上访事件。因此,我院的保证金制度对例如开庭迟到、接打手机等轻微的违纪行为均予以制约。

(四)完善配套制度,量化考核标准

《廉洁司法保证金实施办法》作为保证金制度实施的文件,本身并未规定违纪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勤政的量化标准,必须配套相应的监督检查考核机制。一是完善现有的内部管理机制。我院内部管理主要由政工、监察等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监察考核,体现在《纪检监察通报》、《审判流程管理通报》、《案件质量评查通报》及《绩效考核通报》等十类通报上。保证金制度试行后,我们完善了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各类通报的合理性、准确性。二是实行新的业绩量化考核标准。针对原有的绩效考核只是简单地对“德、能、勤、绩、廉”综合估算,缺乏细化的考核项目,考核结果更多地依赖主观评价,未能全面的体现工作量和勤勉度的情况,我院制定《法院工作人员考评办法》,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对每一位工作人员设定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量,通过量化考核方式对勤政与否进行客观考评。三是实行季度通报和年终核发相结合的做法。我院每季度对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制发《廉洁司法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相关数据通报》。该通报包括:违反廉政规定行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考勤情况、审判(执行)任务完成情况、调研宣传任务完成情况、案件质量评查、发改案件数、违反审判管理规定情况、办公场所卫生检查情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洋浦经济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