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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浦民初字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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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5-2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浦分行诉胡芝铭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胡芝铭公告送达(2012)浦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洋浦经济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