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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浦民初字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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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5-2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赵娴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浦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浦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洋浦经济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