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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浦民初字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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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6-1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张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浦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洋浦经济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