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余德厚 杨法)近日,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三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陈某、邓某、羊某分别将其占有使用的位于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港北路北侧街的房屋返还给原告洋浦某文化传媒公司。
2011年9月1日,原告与海南儋州某商贸公司订立了一份《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出租位于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港北路北侧街的一栋房产给商贸公司从事酒店服务业,租期5年。商贸公司承租房屋后,转租给了陈某、邓某和羊某。2012年2月21日,因商贸公司未依约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原告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原告与商贸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商贸公司返还承租房屋。次承租人陈某、陈某和羊某作为第三人也参加了该案的诉讼。然而,判决生效后,次承租人陈某、邓某和羊某以其与商贸有限的房屋转租合同合法有效为由拒不腾房。原告不得不再次来到法院,转而起诉次承租人邓某、陈某和羊某,要求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洋浦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儋州商贸公司赁合同解除后,作为次承租人的被告邓某、陈某和羊某即无权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邓某、陈某和羊某知道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解除后,并未与出租人洋浦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就继续承租和使用该房屋形成新的合意,理应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腾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