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杨法宣) 近日,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审理中,失主李某以被告人陈某尧收购其被盗物品为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害人物品被盗,不属于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故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2012年2月21日,被告人陈某尧以低于市场价10—20元每条的价格收购了一批香烟。这批香烟后为被证实为洋浦五山街李某店中所失窃的香烟。
据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本案中李某的香烟被盗,不是因犯罪行为直接毁坏的而造成的,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李某可在法院对赃物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足时,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盗窃物品的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