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刘琼 杨法 张会兵)近日,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聋哑少年盗窃抢夺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民犯盗窃罪和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陈某民是一名聋哑人,因为家庭贫困,陈某民仅上了一年学便辍学在家。由于多方面原因,陈某民渐渐形成了孤僻的性格并沾染了不良习气,干起了骑摩托车抢夺的勾当。2011年7月13日晚,被告人陈某民伙同陈某有(已判刑)骑摩托车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星光商务酒店斜对面的拐弯处,尾随并赶上骑电动车的被害人王某,趁王某不备,将王某左扶手上的一挎包抢走,该挎包内装有1部BDK牌黑色滑盖手机及现金人民币150余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764元。同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民伙同陈某标(未满16周岁)等人骑摩托车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千家村酒店门口路段,尾随并赶上骑电动车的被害人李某,趁李某不备,将李某放于电动车踏板处一挎包抢走。同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陈某民伙同陈某庭(未满16周岁)等人骑摩托车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洋浦港美食快餐店门前路段,尾随并赶上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张某,趁张某不备,将张清华放于自行车筐内一挎包抢走,该挎包内装有张清华身份证1张、海南邮政储蓄医保卡1张及现金人民币200余元。除抢夺外,陈某民还干过盗窃。2011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民窜至洋浦经济开发区洋浦港影剧院旁足球场地,将被害人陈某电动车后备箱内一部价值人民币4000多元的苹果手机盗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民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陈某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民驾驶摩托车进行抢夺且在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此外,被告人陈某民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为未成年人且系聋哑人,依法应从轻处罚。法院在综合考虑陈某民的相关犯罪情节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