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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法院:一村官挪用集体资金40万 被判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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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9-0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刘琼 杨法)近日,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挪用资金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羊某强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09年1月22日,洋浦经济开发区新都区公堂下居委会获得某公司支付的渔冲赔偿款人民币40万元。同年1月24日,被告人羊某强利用其担任洋浦经济开发区新都区公堂下居委会会计、第一居民小组副组长的职务便利,在公堂下居委会出纳羊某成的配合下,将该款支取后挪用于个人经营性活动。案发后,被告人羊某强于2012年3月将其挪用的人民币40万元上缴办案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羊某强挪用集体资金4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洋浦经济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