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 (刘琼 杨法)近日,洋浦开发区法院对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书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01年3月,王某等人合伙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开了一家歌舞厅。当月29日晚,陈某书等人到该歌舞厅娱乐消费后拒绝买单。为避免事态扩大,王某同意陈某书等人免单。不料,陈某书等人离开歌舞厅时,又要求王某给100元吃夜宵。王某拒绝了陈某的无理要求并报警,双方因此结怨。此后30日、31日连续两个晚上,歌舞厅均遭人投掷石块及玻璃瓶。王某等人忍无可忍,遂手持钢管追打投掷石块之人。陈某书等人则率同村青年迎击,双方展开混战。最终,王某等人寡不敌众,被对方冲散,并有1人受伤后不治身亡,1人轻伤,1人轻微伤。
2002年9月17日,参与斗殴的被告人陈某生、陈某兴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三年。被告人陈某书出生于1984年3月2日,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潜逃。2011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某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书持械在公共场所参与大规模斗殴,人数多,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当地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综合被告人陈某书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作案后自动投案自首等情节,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