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全国开发区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12-09 20:20:18
(杨法)近日,洋浦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被告人洋浦某建筑公司用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被判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原告符某于2007年3月至2012年7月11日期间在洋浦某建筑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6月1日,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2012年7月12日,原告提出辞职,被告同意,并于当日办理了相关的离职手续。原告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遭公司拒绝,双方因此产劳动争议。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仲裁,双方仍然不服,故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被告公司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洋浦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