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刘琼 杨法)拆迁补偿分配起纷争,子女与父亲对簿公堂。12月6日,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共有纠纷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山被判向其子女王某玲、王某峰支付拆迁补偿款7万元。
原告王某玲、王某峰与被告王某山是父子(女)关系。被告王某山与妻子黄某先后生有包括二原告在内四个子女。2011年9月30日,被告王某山一家在洋浦开发区的房屋被搬迁,获安置房两套,并获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节约土地补偿费、搬迁奖励费、家庭成员生活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由于王某山是户主,该款项被汇入了王某山的帐户。被告王某山自2002年起只身到广州谋生,至2007年期间一直未与家中联系。2007年后,被告也只是春节回家过年,平时均不在家。原告王某玲、王某峰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将拆迁补偿款中原告应得部分支付给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搬迁安置协议中的节约土地补偿费、搬迁奖励费、搬家补偿费、自行拆除补助费、家庭成员生活补助费、积极搬迁奖等款项,均是家庭成员的按份共有财产,被告多年未与二原告共同生活,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二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