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刘琼 王刘全)羊某长、羊某发是同村人,两人相差一岁,一年前的同月两人因犯罪分别被判刑,出狱后不思悔改相约盗窃,又在同一天被判刑。
羊某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1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同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羊某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日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同年7月8日刑满释放。两人释放没多久,相约到洋浦盗窃被捕,被洋浦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2年12月17日,被告人羊某长、羊某发预谋盗窃车辆。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羊某长、羊某发窜至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岸华庭小区,在该小区J栋楼楼梯口处发现被害人曾某的一辆蓝色女式雅玛哈两轮摩托车后,便共同上前将该车龙头锁扭断,羊某发将该车推至暗处,羊某长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将该车车头车灯旁边的盖子螺丝扭开,用剪刀将电源剪断,搭接启动该车后,由羊某长将盗得车辆驾离作案现场。二人将盗得车辆藏匿在洋浦新都区一民房旁边后,再次返回海岸华庭小区时被该小区保安抓获报警。案发后,被盗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被害人。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9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羊某长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羊某发因犯前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认定有犯罪前科。法院以被告人羊某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被告人羊某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