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方茜 袁晶)近日,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因转手倒卖他人来历不明的笔记本电脑等物,被告人刘某荣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刘某荣在海口市解放西路从事二手货收购生意。王某系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某天将一台笔记本电脑以700元卖给刘某荣,两人互留电话号码,并约定,王某通过洋浦开往海口的班车托运其盗窃得来的笔记本电脑等物,刘某荣负责到海口汽车西站取货,收到货后,双方电话谈妥交易价格,刘某荣通过ATM机转款给王某提供的账号。2014年1月2日至1月16日,刘某荣分七次向王某账户存款共计24400元。刘某荣收到赃物后,均分别予以转卖。2014年5月21日刘某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刘某荣对其多次收购王某赃物,明知王某赃物系盗窃而来,仍予以收购转卖的事实供认不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荣明知他人转卖的笔记本电脑无任何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可能是盗窃犯罪所得,为赚取差价而多次收购并转手倒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其到案后坦白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