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度讯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一村民小组副组长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征地补偿款6万元做生意。近日,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其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羊某从2006年11月起担任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堂下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副组长,从事居委会财务管理工作。2010年1月,洋浦区干冲信用社将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拨付的征用公堂下洋浦油汽化产业配套工业园614亩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600余万元转账至公堂下居委会银行账户。
2010年2月5日,羊某从该笔征地补偿款中提取现金人民币40万元,将其中30万元存入公堂下居委会另一账户,4万元留作公堂下居委会备用金,6万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羊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挪用公款人民币6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遂依法判处羊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