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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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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0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一)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八)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造成损害的;

(九)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

(十)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做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行政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七)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洋浦经济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