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上午,洋浦法院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强制拆除建筑物及其设施案,该案是今年以来我院行政案件当庭宣判第一案。
据悉,原告凌某诉称,其猪栏于2019年7月被王五镇政府强制拆除,且王五镇政府强制拆除前没有告知其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利就径行拆除其猪栏的行为违法。王五镇政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我院依法对案件进行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王五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是事实行为,凌某当日即知道猪栏被拆除的事实,其应自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但其于2021年1月28日才向本院起诉,期间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及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事由,故凌某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遂裁定驳回凌某的起诉。
法官后语: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制度不同于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制度。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在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其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
行政诉讼设立起诉期限的初衷,旨在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力,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因此,请大家务必了解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制度,及时维权,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