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克书:
本院受理原告许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各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庭前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二十六日
案件承办人:马山,联系电话:28816691
书记员:羊志刚,联系电话:28830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