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公开审判的原则,以公开促公正,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案件时,享有如下知情权:
一、诉讼当事人有权知晓审理、执行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责任人,主审法官。
二、诉讼当事人有权知晓案件审理、执行的进展情况。当事人咨询时,法官应热情、耐心地答复。责任人,主审法官。
三、诉讼当事人有权知晓诉讼证据的认证过程和依据。责任人,主审法官。
四、诉讼当事人有权知晓审理案件的法官听取一方当事人意见的情况。法官听取一方当事人意见后,应将听取意见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主动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允许另一方当事人会见时到场。责任人,主审法官。
五、诉讼当事人有权知晓案件超审限的理由及办理延长审限的情况。对于超审限的案件,法官应将办理延长审限的理由及批准延长的期限告知当事人。责任人,主审法官。
六、诉讼当事人有权知晓中止执行案件的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况以及中止执行的具体理由。责任人,主审法官。
七、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官将案件提交鉴定以及重新鉴定前知晓其理由和鉴定内容。责任人,主审法官。
八、执行投诉当事人有权知晓被驳回或久拖不答复的具体理由。责任人,执行庭庭长、执行工作处处长。
九、当事人有权知晓审判过程中法官的单方诉讼活动。责任人,主审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