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志恩:
本院受理原告陈川妍诉被告郑志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