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锦云、椰风实业(洋浦)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万宁弘兴副食商行诉被告刘扬武、海南海马贡酒厂有限公司、李锦云、海南挡不住海马贡酒业有限公司、椰风实业(洋浦)有限公司、海南椰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椰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万宁弘兴副食商行及海南海马贡酒厂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万宁弘兴副食商行及海南海马贡酒厂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