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洋浦法院调解一起居住权登记案件。据悉,这是自民法典实施以来,洋浦法院受理的首起居住权登记案件。
据悉,原告张某、符某向被告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该局以尚未出台居住权登记办法或者相关规定为由,答复原告待居住权登记相关规定实施后再来办理。原告不服,遂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本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林露晴多次与被告协调,在尚未出台居住权登记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可否学习其他省市的做法,以其他登记方式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时,原告提及涉案房产所有权证已挂失,尚未办理新的涉案房产所有权证,故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引导下,主动撤回本次起诉,待新证办理完善后再向被告申请办理登记。该案得到妥善处理,及时化解了行政争议。
释法小课堂:什么是居住权?简而言之就是“房子不归我,但我可以住”。通常情形下,法律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合同或者遗嘱方式设立。实践中,居住权也可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