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洋浦法院林露晴法官及其团队成员赴儋州市峨蔓镇海南环岛旅游公路峨蔓高根村委会大差村段用地项目现场实地勘察,经过勘验及向案件当事人询问,了解争议案件涉案地块的历史使用情况、实地位置及征收范围。
该案系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原告儋州市峨蔓镇高根村委会大差村民小组不服被告儋州市峨蔓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对第三人予以征地补偿的公示,认为公示中对于涉案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款应归原告所有。该涉案地块是一片滩涂,据悉,这也是洋浦法院第一次受理涉及滩涂用地的行政案件。
海南环岛旅游公路项目的建成将助推全岛旅游示范省建设,洋浦法院法官始终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主动扛起司法服务保障自贸港建设的责任担当,发挥好审判职能,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
普法小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 【国家所有土地范围】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