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洋浦法院行政审判庭高效调解了三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被告木棠镇人民政府当庭承诺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重新进行答复,实质性化解了行政纠纷,原告当庭表示自愿撤回起诉,双方当事人均对庭审效果表示满意。
三原告分别申请被告木棠镇人民政府公开其所在村庄的乡村规划方面的信息,但被告并未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三原告,故三原告向洋浦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于2022年5月30日分别向三原告作出了答复,但是原告认为答复不符合法定形式,且未完全答复,仍坚持诉讼。庭审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开诚布公,被告认真倾听了三原告的诉求,并承诺重新对三原告作出答复,三原告随即同意撤回本次诉讼。
法律小贴士:《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也应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均应指定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应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向其他机构甚至向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个人提出,都不合符合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期限也应当从申请书到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