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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法院巧用调解方式实质化解一起行政协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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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3-1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近日,洋浦法院巧用调解方式化解一起行政协议案件。原告符某原向被告儋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以下简称儋州资规局)申请将其持有的一宗划拨土地变更土地性质为出让。儋州资规局批复同意,但原告需补缴土地出让金17万多元。2022年11月2日,符某与儋州资规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因符某后续无支付能力,其遂向法院申请解除与儋州资规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实质性化解

承办法官收案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积极与当事人沟通联络,符某申请法院调解。看到案件有调解的可能行,承办法官当即和儋州资规局沟通。儋州资规局同意调解。但因该类型案件需要经过局内会议讨论,短期内无法马上作出书面答复。儋州住建局充分考虑符某的现实情况,同意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该案最终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洋浦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注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行政纠纷的源头化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有关“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路径下,调解相对于宣性判决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更有利于行政行为背后的实质争议一揽子解决。

来源:洋浦法院
责任编辑:洋浦经济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