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太不合理了,我不服,我要起诉!你们不管的话,我告到纪委、告到中央去!”
面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黎某,我对他微笑着说:“您别着急,让我看看您的材料。”我接过他手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仔细看了起来。
“您请看,这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页尾提示您,对认定不服的,需在三日内书面申请复核。您今日向海南省交通警察总队邮寄书面申请的话,针对本次事故的仅有一次的复核权利是能够得到保障的。但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黎某一听复核期限没有过,情绪也渐渐平稳下来。
见状,我又说:“我们的立案大厅有免费使用的电脑和打印机,您可以在那里写书面申请,打印后及时邮寄。”
黎某终于笑起来,感激地说:“谢谢您的引导,我刚刚是太着急了。那我先申请复核,不起诉了。”
法官普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