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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法院:“职业打假”求索赔 释法明理促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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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2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洋浦法院调解处理一起涉及“职业打假人”以690元购买礼盒装贵州茅台酒却以礼盒内搭配销售的小罐茶叶过期为由主张十倍赔偿的案件。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在某烟酒商行购买礼盒装贵州茅台酒3件,每件690元,合计支付2070元,内搭配销售12小罐茶叶,其中两款茶叶过期一个多月。原告王某遂以商品过期为由索赔十倍赔偿金额。被告某烟酒商行认可茶叶过期行为属于商行的责任,但认为主要商品贵州茅台酒的质量合格,对原告以整体价格主张十倍赔偿难以接受,并证实原告王某是职业打假人,在海南曾以此种方式多次提起过诉讼。

法官审理:承办法官查明事实后,释法析理,分别多次与原、被告做调解工作,指出被告作为销售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消费者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即使消费者明知而故意购买,消费者仍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表示在今后的经营中一定严格把关。指出原告的行为并非实际消费需要,其购买行为存在以诉讼方式获取赔偿牟利的可能,不符合民法的诚信原则和国家所提倡的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过法官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场退还原告部分货款并支付部分赔偿款合计5500元,原告当场退回被告未拆封的两个礼盒,当庭支付完毕。该案圆满调解。

法官说法:职业打假,是指购买者以牟取利益为主要动机,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故意购买,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行政部门举报或法院起诉等手段以取得高额赔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原告购买的是价格较高的贵州茅台酒,却以礼盒中附赠的两小包茶叶过期为由主张十倍赔偿礼盒整体价格,有违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原告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所购买的产品存在过期瑕疵,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有毒、有害”,故其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缺乏依据。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 17号)第五条第二款: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来源:洋浦法院
责任编辑:洋浦经济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