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群众对危险驾驶的认识,增强安全文明驾驶意识,从源头上遏制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7月18日,洋浦法院以公开开庭审理危险驾驶案为契机,邀请国投洋浦港有限公司、国投(洋浦)油气储运有限公司40名干部职工到场旁听庭审,“零距离”开展抵制酒后驾驶警示教育活动。
【基本案情】2024年6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洋浦经济开发区横十七路(园四路)与500县道交叉路口时,被执法民警拦停检查,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鉴于酒驾醉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洋浦法院于同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同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经审理,洋浦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最终当庭宣判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法官提醒】酒驾行为害人害己,广大驾驶人员要以案为鉴,不对酒后驾驶抱有侥幸心理,杜绝酒驾醉驾,牢固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真正做到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对自己、家人、他人负起责任。
【友情提示】酒、醉驾的判定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就属于酒驾,达到80mg/100ml就属于醉驾。